在关于被控告者的案件中,若公安机关作出
不予立案的决定,则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将其送达到控告人手中。若控告人对此项决定持有异议,他有权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在书面文件上向作出此决定的公安机关的案审科提出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
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