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当
雇佣关系无法延续时,公司将向员工
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若企业主动宣布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将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而非
赔偿金。具体而言,
经济补偿通常按照员工在该公司的服务年限来计算,标准为每服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对于未满一整年但已超过半年的情况,则按照一个月的工资予以补偿;而对于未满半年的情况,则仅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
补偿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工资总额。除此之外,只有在用人单位在
劳动合同期满之后,仍愿意以原条件或者更优厚的条件与员工
续签,但遭到员工拒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