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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调查就直接判了,怎么解决

对于经过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结果,若当事人对此持有异议,可以行使其法定权利进行上诉程序。当事人如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不满,则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申请上诉。与此同时,当事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裁定产生疑议时,也同样享有上诉权,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申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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