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强制拆除的流程步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政府机构作出责任指令之后,负责房屋
拆迁事宜的管理部门需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被拆迁人传达相关信息。
其次,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中所定限期结束后仍未能自行迁出,才有执
法人员有权力真正实施强制性搬迁操作。在此过程中,
强制拆迁的执行工作需要由街道办事处(社区
居委会)以及被拆迁单元负责人亲自赴现场出席并担任
见证人角色,同时公证部门也会针对被拆迁的房屋及屋内存放之物进行
证据保全工作。在进行强制
拆迁房屋证据保全的过程中,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参与。在完成物品清点与登记工作后,这些物品将被运送至指定场所,交由
被执行人接收。
最后,
强制执行腾空出来的房屋,将由裁决机关接手处理。关于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所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第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第
二,裁决调解记录以及裁决书;
第
三,被拆迁人反对拆迁的理由陈述;
第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第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所有权证明或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第
六,若被拆迁人拒绝接受
补偿金,则需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第
七,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