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及
行政责任之间存在的性质之别,具体可从以下几个主要维度进行辨析:
首先,三者适用的对象有所不同:行政责任通常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相关
法规条例的行政机构工作人员,而给予他们相应的行政处分或
处罚。而民事责任则主要针对涉及到经济财产方面的争议事项,其主要的
追责形式包括罚款以及
经济赔偿等。至于刑事责任,其主要措施在于对
犯罪分子施加惩罚,可能会涉及到对其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其严厉程度远超民事责任。
其次,三者的功能定位各异:行政责任的主要功能可以归纳为两大部分,一是通过强制
责任人采取特定行动或者禁止其从事某些行为,从而对因
行政行为引发的权益损害提供救济,同时也有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这属于行政责任的救济功能;二是通过削弱责任人的
行为能力,降低其再次实施
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这属于行政责任的预防功能。相较之下,民事责任的核心功能在于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赔偿或补偿
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失,其中,补偿功能与救济功能更为突出。
最后,三者的实现途径亦有差异:行政责任的实现方式主要采用非财产性的手段。而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则主要依赖于财产性的手段作为基础。至于刑事责任,其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限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来达到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