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基本操作规程中,我们需要将其视为合并之后所构成的报告主体在合并日以及之前的期间内始终保持存在(也就是所谓的“一体化
存续”)。在此基础上,当我们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发生前所实现的留存收益(这其中包括了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的总和)中,那些归属合并方所有的那部分权益,我们应当从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账户中转出,并将其计入到留存收益项目之中。
《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
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
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