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手机短信可作为重要的
证据资料加以应用,然而,将其作为证据呈堂时往往面临着如何明确其与涉案事实之间的相关联系这一挑战,例如,难以确定该短信是由
借款人亲自发出,还是因某种原因而被他人伪装成其口吻所发;也难以确定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是否归属于借款人;
另外,还需要验证短信内容能否准确无误地反映出借款行为以及涉及到的各项细节。因此,即使是一条看似充分的短信,其实并不能单独有效地证明任何事实,必须要借助其他如借据、录音公证书,短信记录以及
证人证词等多种证据,形成一个完整且严密的证据链条,才能有力地证明
债权人与
债务人之间确实存在着
债权债务关系。
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