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可取的行为。当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他们既可以出于自行决定,去调阅沟通记录;也能够依据法律程序,申请人
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从而获得所需的关键性信息。调查令是指在
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
当事人无法直接获取到其所需的关键
证据,在提出申请并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由法院签署并发放给这位当事人委托的
诉讼代理人,以便他们能向相关单位及个人收集所需要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代理人,参加
诉讼;
(三)接受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
辩护人,接受
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
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
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