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需有
违章行径。这是指当事人的行動涉及到违反了道路交通
法规的现象,通俗来讲便是
违章行为。如果并未出现违章行为,那么便不会产生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間必须存在因果關係。倘若交通
违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则需要承担相应的
交通事故责任。反之,若当事人并无违章行为或虽然存在违章行为,但是其与交通事故并无直接的因果关联,则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将决定其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若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该方当事人应当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而当双方当事人都有违章行为时,其中一方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到较大作用的,应当承担
主要责任;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若双方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致相等,则双方均需承担同等责任。
至于三方及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则需要依据各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具体作用来进行责任划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