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个人乱丢弃垃圾可能构成
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
法规,当个体的乱
扔垃圾行为被判定为
违法时,相关责任由直辖市、大城市及县级市政府建筑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定并
严格执行惩罚措施,具体包括强制其立刻终止此类违法行为,以及对违规者实行罚款
处罚,其金额范围应限制在200元人民币以内。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