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误工时间的计算法则为:即当受害者因身体
伤残而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时,误工时间可以一直计算到正式判定残疾日期的前一日为止。误工时间主要依据受害者所接受治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来确定。关于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若受害者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为误工收入乘以误工时间;如果受伤
劳动者并不具备固定收入,那么误工费就等于误工时间乘以近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单独考虑和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