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额外的股东纳入到
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中:当公司在未充分
清算的情况下便被正式终止运营;
其次是如果公司拒绝向法庭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信息;
最后,如果股东未能彻底履行其相关的
出资义务。
具体来说:
首先,如果公司在没有经过全面清算的前提下就被正式终止运营,那么这将会导致公司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清算工作。在此情况下,
债权人有权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
董事及
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人
民法院也会对此类
诉讼请求给予积极的支持。
其次,如果公司面临
债务问题,但却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还
债务,同时公司也没有提供完整的财务账簿信息或者拒绝提供此类信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考虑将额外的股东纳入到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中。
最后,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尚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就将
股权转让出去,并且受让方对此事知情或者应该知晓,那么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同时受让方也应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
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
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