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的是,依据
信用卡申请所达成的协议约定,独具特征的信用卡用户与银行间已然构建起了直接关联的
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主卡的用户在此基础上,可享有银行授予的相应信用额度,如此一来便能顺畅地行使信用卡所需提供的私密消费以及支付等多种功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主卡持有人与银行之间的现今还款义务直接挂钩且紧密相关,这就意味着,关乎主卡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本金及利息,均应由其本人单独承担并履行清偿的职责。
其次,副卡的使用者往往系为主卡持有人之亲属或者朋友圈成员,尽管如此,却不能被误解为副卡使用人无须负担自身应有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