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阐述,在通常情况下,
债权人并不享有直接以
债务人的财物折价
清偿债务的权利,且须得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方可实施。
如若债权人和债务人经协商达成一致,债权人有权使用债务人拥有的相关物品用以抵偿
债务。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该物品已经设定
抵押权或者
质押权等相关
担保措施,在此前提下,如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其所负担的还款义务,债权人便不能直接依据上述约定采取实物
抵押方式予以清偿,而必须先与对应的
抵押人或者质押人进行磋商并安排将该资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变卖过程,以获取相应的资金用于偿还欠款。作为资产的所有者,债权人可于此过程中优先获得价款的收入补偿。
同时也要明确,债权人在未征得债务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取走债务人实际控制或委托他人托管的财物,这种行为将被视为
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
处罚。进一步地讲,当债权人通过采取拿走债务人的财物以抵偿部分债务的手段时,如若债权人当时未在场监督,无法确保财产状况得到严格管控,那么债权人将有可能面临涉嫌构成盗窃
犯罪的指控,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