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共和国的公民权利捍卫者——人民检察院,有以下三种情形下可能会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
首先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起诉(实质上就是绝对的不起诉),当
犯罪嫌疑人身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特别列举的致其行为无法成为起诉对象的任何一款罪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进行起诉的决定;
其次是根据具体情势斟酌后做出的不起诉(可以理解为相对不起诉),这类情况下,嫌疑人的行为即便已经构成了
犯罪,身为国家
公诉人其同样应承担
刑事责任,但考虑到
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且根据相关《
刑法》条款,无需
判刑或减免刑法执行的,人民检察院亦可作出不起诉的决策;
最后一种情形则是因为
证据不足引发的不起诉,针对已经经由
补充侦查的案件,若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
证据未充足至足以提供足够起诉依据的,便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此需强调的是,尽管「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不代表检察机关是在起诉与否之间进行自主选择的权力持有者,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证据不足确实属于不满足
起诉条件的范畴,因此无法发起正式
诉讼。
2、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检察院对犯罪分子进行
赃物退还的通知并不完全代表案件的终结。事实上,无论是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还是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分子都可以主动申请退还
赃款以
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非法手段所得的所有财物,国家机关有权利进行追回或命令罪犯进行
赔偿;对于
受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该在适当时候归还给他们;而对于
违禁品以及用于犯罪的那部分个人资产,将一并没收归于国有,且所没收的财物与罚款,都将全部上交给国库,不允许任何人随意挪用或私自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
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