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有经过全体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的集体决议,方有权提出解散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除此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解除该机构的职务。即便是物业服务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所能行使的权限仅限于对小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撤销,但对于其是否应当予以解散,则并无实质性的权力。这主要是因为,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内的所有业主一致选举产生的,故其解散事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在全体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的充分参与下进行决策和执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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