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罚款,被
处罚方应在收到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后的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至指定银行缴纳相应的罚款款项。若已开通网上银行服务,那么可选择使用手机网上银行,自助完成罚款的缴纳工作。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被罚人士应当从收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算起的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针对行人、乘客以及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的罚款,如法律规定
当事人没有异议,则可现场收取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