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之间存在的婚外恋并不构成
犯罪。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外恋"本身并不能作为一个正规的法学概念来理解,相反其犹如民间对于同类行为的通俗叫法。若此种婚外恋形式并未触犯
重婚罪的相关
法规,即不视为
违法行为,因为重婚罪特指有合法配偶身份者再次缔结或明知对方已有合法配偶却与其行婚姻再缔结之事。以此类推,重婚罪实际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表现形式:
首先,对于那些在前次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和他人进行
婚姻登记者;
其次,对于那些在前次婚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仍以夫妻名义或姿态与他人共谋生活者。因此,假如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之间的关系跨越了重婚罪的所有构成要素,那毫无疑问,此类行为便是非法的,且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除此之外,倘若婚外恋行为的受害者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那么这种行为有可能演变为
破坏军婚罪,从法理上讲,这无疑是更为恶劣的
犯罪行为。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