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招嫖行为后遭到诈骗,其最终是否会留下
法律案件的档案纪录(即所谓的“
案底”),这主要取决于涉事人员是否在此过程中经由
司法程序接受了
刑事惩罚。若未曾面临刑事惩戒,那么他/她将不必承受“案底”的困扰。
然而值得关注的重点在于,倘若
当事人怀揣着
嫖娼的企图,并且就此达成了金额协议,但由于非自愿因素的介入导致未能如愿以偿地完成龌龊行为,此类情况同样也视为嫖娼行为,将可能遭致公安机关的
行政拘留或者缴纳
罚金等
处罚。
此外,若
行为人借助招嫖为幌子进行诈骗行动,当涉及到的
诈骗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时,此人便可沦为
诈骗犯,受害者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
报案,积极配合警察调查以求快速破案并尽可能早地挽回损失。
最后,提醒大家要认清事实,因招嫖未果而
报警并最终悔恨当初的决定是无法撤回的。
同时还要知晓,案底只是指那些
犯罪分子在接受刑事制裁之后所遗留下来的
犯罪记录,一旦成为犯罪受害者,除非其因犯罪而接受刑事惩戒,否则都不会产生案底记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