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高达五十四万的诈骗行为,无疑属于判定诈骗罪时确定特别巨大金额的范畴,依法应当判处交付十年以上期限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之
刑罚,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或是
没收财产作为
附加刑罚。在诈骗
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利用欺骗手段使得
被害人交付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被告人实施了
欺诈行为,这种行为从表象上看包含两种形式,即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实际上,无论是虚构历史事实,还是掩饰现在或未来的真实情况,只要其内容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观念和认识,那么它就可以视为欺诈行为。但若
欺诈内容非导致他人进行财产处分的,那将不能归类于诈骗罪的欺诈行为之列。
2.被害人为欺诈行为所引导,盲目地相信
虚假信息并可能作出
行为人期望的财务决策。尽管对方在决策过程中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失误,都不影响欺诈行为的
证据确凿。
3.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被害人员在误导后作出了财产处分的决定。这个财产处分通常表现为直接金钱的交付,或者是承诺让行为人获取财物所有权,亦或是答应交付财产性报偿。当某人在实施欺诈行为后,通过诱使他人抛售财物,从而既得利益,那么行为人也应当因诈骗罪论处。
然而,对于将类似硬币的金属片投放到自动售货机中,从而获取机器内商品的行为,由于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按照特定情况处理。
4.当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给出财产、从而使得其经济利益受损时,欺诈行为的本质便体现出来。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