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所导致被扣留的车辆,在完全履行了相关的行政
法规制裁之后,便可申请取回。
此外,
当事人亦有权利与交通部门进行相应的磋商。扣押车辆主要目的在于检测和鉴定其性能状况,待检测鉴定工作结束之后,实则应该归还车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565——2016《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与检验、鉴定机构洽谈并约定完成检验、鉴定期限,但是所约定的期限不允许超越二十个自然日。若超过二十个自然日,那么必须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然而最长期限也不能超过六十个自然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
暂扣六个月
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
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