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据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给予相应的
赔偿责任。若
受害人一方为轿车司机或车上乘员,应由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该类事故给予赔付;若受害人为电动自行车骑行者,则应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两侧对于事故皆有过失,需根据其各自的过失来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遭受
人身伤害的
当事人,应支付医药费、
误工费、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以及必要之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对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
财产损失,应依据实际造成的损失予以确定和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