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欲进行居民
身份证异地申请及办理,请务必亲自前往居住所在地公安机关设立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网点并依循以下流程:
首先需要完整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同时缴纳相关证件工本费用;
其次,对于申请换领的人员, 除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交户囗簿以供查证;而对于选择补领手续的人士,则仅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
居住证明即可。
当异地受理网点收到您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更换或补办申请后,会立即将相关受理信息发送至您的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接下来由您的户籍所在县市级公安局对这些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和签发。
最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收到经过严格审核和签发处理的制证信息后,有责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在指定地点组织工作人员完成身份证的制作以及核验过程,并最终向您发放身份证件。在领证时,如果您选择了换领身份证,那么必须在领取新证的时候交出原有的身份证原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
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
《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