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家企业涉及到
欺诈罪行,那么该企业的雇员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然而若是雇员亲自在这个事件中发挥了某种程度的作用,甚至形成了犯法的事实,那么他们将无可避免地遭受
刑事处罚。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
受害人,可以视情况对他们进行宽大处理或者
减轻处罚。倘若仅有该企业独自实施此类
欺诈行为,那么应该对其实施
罚金这样的行政惩罚,同时对涉案的
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本罪应有的刑期予以
刑罚制裁;然而,如若所谓的“企业”仅仅是一种掩盖欺诈行为的工具,参与其中的人则属于
共同犯罪的一部分,所有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欺诈罪的刑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
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