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拥有财产的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况,应首先利用其
个人财产进行
赔偿承担。若仍存在结余不足以全部承担
赔偿责任之情况,则由各自的
法定监护人共同分担剩余的补偿义务。同时,如果存在多个
监护人,应按照血缘关系或者法律规定的顺序依次追究他们的责任。对于因缺乏经济偿付能力而无法履行赔偿义务的家庭,不妨进行积极地协商,妥善安排赔偿时间,待将来有足够财力后再行履行赔偿责任。需要强调的是,除非满足以下三种特定条件,否则将不得要求精神赔偿:
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受损作为理由,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2.在
侵权诉讼过程中,
当事人并未提及此类索赔请求,且在
诉讼终结之后再次基于相同的
侵权事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3.虽然发生了直接导致精神伤害的
侵权行为,但是并没有引发严重的结果。法律依据来自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一条明文规定,自然人因受到非法侵犯人格权利,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
损害赔偿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