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决定采用查封、冻结以及扣划等强制性手段之后,位于银行系统内部的建设信任评估体系中将会留存相关信息记录。这类历史记录对于
当事人未来办理涉及巨额资金周转的贷款业务等方面将产生某种程度上的负面影响。可能会威胁到个人民事信用风险评分价值的主要变量包括:曾经在信贷事务中有任何
逾期还款的情形发生;亦或是在使用
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未能按照签订的协议约定的期限与数额履行还款义务;
此外,若存在过多的贷款账户及信用卡,也同样可能成为妨碍个人信誉度的重要因素。
《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