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在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情况下;
其次是在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并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对于此类情况,若砍人行为已构成
犯罪,并且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或者尽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方式并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威胁,那么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获得批准,仍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过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共同作出综合判断。若砍人行为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存在引发社会公共安全风险的可能性,那么通常情况下将难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