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于第607条明确指出,倘若是具备以下任一条件者,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皆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量进行取保候审的措施:
1.对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能判决范围包括
管制、
拘役或是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可能性;
2.若是已经判处在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只要采用取保候审方法,便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3.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只要采取取保候审方法,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4.倘若
羁押期限已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申请人需向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
证据及资料,然后由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