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述,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了
寻衅滋事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这一要件以及
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意精神。倘若某特定情形发生之时,某人扣押车辆且未予归还,若该行径旨在破坏社会秩序亦或是出于其它不合法的意图考虑,同时行为人在主观上怀有不良企图的话,那么该行为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而,对于是否构成
犯罪这一问题,还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以及由此引发的严重后果等诸多因素。若仅因
民事纠纷或误解而导致扣押车辆的行为,则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寻衅滋事罪。因此,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结合具体案情及相关
证据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