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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卡内余额上交怎么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倘若有人清楚得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实施不法行为,却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方案、网络存储系统以及通讯传输技术支援等便利条件,抑或援助广告推广业务和支付结算处理等相关事宜,而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处以罚金的严厉惩罚。若某人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被告,且其银行账户中的余额被证实为犯罪活动所获,那么此部分资金将被视为犯罪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犯罪所得的明确规定,犯罪所得应依法上缴给国家。若被告人自愿上交其银行账户中的全部余额,这或许可被视为其具有悔过自新的意愿,进而在量刑过程中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院的审理程序进行裁决。尽管被告人自愿上交银行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可能会对其量刑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能否减轻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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