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倘若
犯罪分子因实施
犯罪行为导致
受害人蒙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除按照法律程序给予
刑事惩罚之外,还应对此情况判处财务
赔偿。尽管犯罪分子若获得了取保候审,通常表明其已采取一定的附加措施以确保自身无法避开法律的制裁,然而这并不等同于其已经对受害人进行了
经济赔偿。若犯罪分子在
取保候审期间未能对受害人的
经济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将有可能对此予以考量,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加重对犯罪分子的
刑罚,或者在
判决书中明确要求犯罪分子在特定期限内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若犯罪分子的
个人财产无法满足
赔偿金额的需求,法院则有可能依照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首先要求犯罪分子承担起对受害人的
民事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本身并非直接影响到
赔偿责任的履行状况,而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衡量犯罪分子态度与行为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若犯罪分子未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法院将在判决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妥善处理赔偿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