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普遍认知中的监禁
拘留类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于
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本质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分子回避侦查活动、销毁关键
证据亦或是持续实施
犯罪行为。相较之下,监禁拘留则主要为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长时间扣押,直至案件审理终结或者依法进行
强制措施的转换为止。
具体而言,刑事拘留具有暂时性特点,仅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实施;而监禁拘留则是一种长期执行的
羁押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于监禁,而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