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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否属于监禁拘留

刑事拘留并不属于普遍认知中的监禁拘留类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于犯罪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本质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分子回避侦查活动、销毁关键证据亦或是持续实施犯罪行为。相较之下,监禁拘留则主要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长时间扣押,直至案件审理终结或者依法进行强制措施的转换为止。
具体而言,刑事拘留具有暂时性特点,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予以实施;而监禁拘留则是一种长期执行的羁押措施。因此,刑事拘留并非等同于监禁,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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