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轻伤害本身并不足以构成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主要是针对对社会
公共秩序产生严重干扰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任意地
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以及恐吓他人等等,并且其情节必须达到恶劣程度或者已经导致了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在没有上述情节的情况下,轻伤害一般并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然而,如果此类行为发生次数较多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那么就有可能需要将其与其他相关
罪名进行综合考量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