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
危险驾驶罪进行审查时,我们需要着重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驾驶者的行为是否已经对
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例如
超速行驶、
醉酒驾车、毒品影响下的驾驶、非法赛车等;
其次要考虑
犯罪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是否导致
人员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同时还要核实驾驶者在犯罪过程中有否认识到自身行为的潜在风险,并且明知故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