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支付保险金请求的
诉讼中,法律规定了
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该期限从
被保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件发生之时开始计算。
然而,对于
诉讼时效期间,其起始日期则是从权益人得知或应该得知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并确定
责任人之日开始算起。若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将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然而,如果权益人的权益受损之日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