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滥伐林木罪主要是由于
行为人违反了维护森林治安的重要法律
法规,比如《
森林法》等,同时又未获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法律明确授权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且颁发采伐许可证,即便拥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也可能在实际操作中偏离规范的采伐范围、数量、种类乃至方式等标准,从而擅自砍伐自己所在单位占有或者管理的森林资源,或者是属于个人所有的自留山。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一旦达到
情节严重程度,便构成了此罪。
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
量刑指标分为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如果
犯罪者通过
滥伐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仅低于法定
处罚金额,那么可以处以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附加相应的
罚金。
其次,如果滥伐的树木数量规模巨大,至少需要涉及50至100立方米或者2500到5000株幼苗这样的范畴,那么将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款。
此外,如果是由单位实施这样的
违法行为,同样会被判处罚款,并且需要对主要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同样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滥伐行为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可伐林木资源中,那么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惩罚。
《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