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便可以实施:
(1)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独自适用
附加刑的;
(2)在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执行过程中,若通过获取
担保似乎无法引发社会风险的;
(3)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处于怀孕期间或正在哺育自身新生儿的女性,上述人员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形成重大威胁的;
以及(4)当
羁押期限已到期且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时,需要通过获取
保释来继续办理此案。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