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之构成因素主要包含如下数点:
首先,
犯罪主体应为一般社会民众,然而,仅有在聚众干扰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的事件中扮演了领导者角色的首要分子,亦即扰乱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指挥者,方能构成此
罪名。
至于普通的参与者则并不足以构成本罪。
其次,从主观层面来看,此类罪行应为故意为之,且
犯罪者通常采用聚众干扰的手段对相关方面尤其是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以便敦促解决涉及的问题并从而达到自我利益的追求。
至于
行为人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合法,这通常不会直接影响本罪名的认定,但是它可以被视作
量刑环节中的考量标准。
再者,本罪名侵害的对象主要是公共场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公共场所秩序指的是确保公众能够安全便捷地进出、使用公共场所所必需遵循的公共行为规范,而交通秩序则是指交道工具和行人在交通道路上安全顺畅出行所必须遵守的规范。
最后,本罪行的客观表现在于行为人采取聚众的手段,干扰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抵抗甚至阻止国家
治安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若情节较为严重便构成
犯罪行为。
《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