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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的胁迫应如何认定

若涉案人员对受侵害女性采取了威胁压迫、恐吓侵扰之行为,已达到精神层面的强制干预;
或是借助封建迷信作为行为手段进行恐吓诱骗,或者以亲情、师生、领导与下属等各种复杂的人际关系为筹码加以利用,又或借助当事人所处环境的孤立危机状况,采用制约性手段进行欺压逼迫等等,从而导致受害女方慑于压力而不得不忍耐屈服,毫无反抗意志,便可视为构成了胁迫行为的方式。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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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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