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流水”,实际上它代表着的是通过实施信息
网络犯罪方式而所获得的资金中,流入到
信用卡账户的现金总额;
2.“
帮信罪”的
涉案金额认定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这是在“流水”金额超过20万元后,进一步做出定罪判断的重要依据;
3.若能证明流水的部分并非出于收款或付款的性质,应给予剔除。
诚然,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行为,依然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技术支持或者协助,
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需额外承担
罚金。
对于单位犯下前款罪行的情况,应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
责任人施以第一款所规定的
处罚。
若存在上述任一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依法按照惩罚较重的条款予以定罪判罚。
而主要是根据银行交易流水来进行相关计算。
关于帮信罪的实际
量刑问题,除了要考虑流水外,还要关注
违法所得。
若流水未达20万元,那么就需要看违法所得是否超过一万元,假如是这样的话,那么很可能会被认为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相关案件之中。
若是流水已经超过20万元,那么获利就可作为
加重处罚的因素加以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