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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面对行政处罚拒不执行时,该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仍然拒绝执行,则执法部门有权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来加以落实。
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规定,如若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之事,则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有权利每日按照已罚金额度的百分比收取滞纳金,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再者,亦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或者把依法冻结的款项划拨用以清偿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
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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