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涉嫌犯罪者已行为构成非法
挪用资金罪之既定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的
量刑基准为: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的单位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
直接责任的人员,应当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须课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人民币范围内的
罚金;
若情节恶劣、情况特殊严重的,将被处以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另外附加五万元至五十万元间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