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产证的亲属关系问题,是否需要载明夫妻双方的姓名,归于夫妻双方完全自主的选择范畴之内。
如果房产证上载明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这将会被认定为该套房产为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尽管一开始这可能意味着房产属于个人婚前所有,但是倘若
结婚后在房产证上增添了配偶的姓名,将被视为夫妇二人对于
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再次进行了明确,这也应当被解读为夫妻共同拥有这些财产。
当面临
离婚的情况时,夫妻双方必须就他们所享有的
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处置,而这种处置的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常见途径:
(1)双方通过自由协商来解决,签署相关的协议并写进
离婚协议书之中,然后通过
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后正式生效;
(2)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共识的话,这时候就需要寻求法律帮助,由法官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尊崇关爱儿童、女性以及不存在过失行为的一方权益等社会公德标准加以裁决,而非简单的平均主义分配;
(3)在这个过程中,夫妻双方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与保护,个人权益不能遭受损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