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案件的具体实施被视为
犯罪行为的最终完成,即我们所称之为的"既遂"。
此处所说的"着手",指的是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规范中所确定的具体
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法行动,这同时也是划分
犯罪预备形态和
犯罪未遂形态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如何判定
犯罪的“着手”,我们应该坚决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来确定犯罪是否已经真正的开始:
首先,我们需要考量该行为本身是否带有明确而且坚定的
犯罪故意;
其次,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判断实行行为是否已经实际上接触到了或者距离犯罪对象非常近。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