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特定情形具体考虑。
在两个月的
羁押时限临近到期而仍然未能完成侦查的情况下,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向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并获得批准或直接作出决定,进一步将
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
首先是涉及到地处交通极度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且极其复杂的案件;
其次是涉及重大
犯罪团伙罪行的案件;
再次则是涉及跨区域且极具复杂性的流窜犯行的案件;
最后则是因为
犯罪行为影响范围广泛,导致取证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的重大且极为复杂的案件。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
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