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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成立

成立寻衅滋事罪所需具备以下几个主要要素:
首先,必须明确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体应指向社会秩序这一类重要利益。
其次,从实际情况出发来看,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以下几个突出表现形式:

一,肆意伤害他人人身安全,情节严重者;

二,疯狂追逐、堵截他人,或者用侮辱性言论对待他人,给他人心理带来极大负担,情节恶劣者;

三,以强行占有或暴力抢夺等方式获取财物或者恶意侵占公共设施,情节严重者;

四,在公众场所制造混乱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引起社会公愤。
再次,本罪的实施者必须为普通公民而非特定职业人员。
最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上的要求是直接故意,涉案人须明知其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秩序的破坏和损害,且对此持有积极期待并予以追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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