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司法
起诉的过程中,并不会直接导致
个人征信受到不利影响。
然而,如果在
判决书正式生效以后,出现了符合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那么您可能会被认定为
失信被执行人,从而对个人征信产生相应的不利影响。
具体来说,人
民法院有权根据以下情况将公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必要的信用惩戒措施:
首先,当某人具备偿还
债务的实际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
其次,当某人存在故意伪造
证据、实施
暴力行为或威胁等手段,以此来阻碍、抗
拒执行的情况时;
再者,当某人通过
虚假的
诉讼、虚假的
仲裁,或是滥用隐藏、
转移财产等手段,试图逃避债务履行的责任时;
还有,市民若
违法了财产申报制度;
此外,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况;
最后,当某人没有充分的理由便拒绝履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均在此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四)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