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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后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多久

关于不予批准逮捕之后,公安机关的调查延长期限并未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却明确了逮捕之后的调查期限。
当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议时,公安机关应遵从该决定,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实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若仍需进行深入调查,且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对此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若认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议存在误判的情况,有权提出复议,但必须确保被拘留者能即时得到释放。
倘若他们的反馈未能引起人民检察院的重视,那么公安机关亦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
如此上级人民检察院便需立即针对申诉展开复核工作,并决定是否改变原有的决定。
复核结果出来后,迅速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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