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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明确特别防卫的具体设立条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首先,特别防卫必需符合成立正当防卫的四大基本要素,包括触发原因、施行时间、防护目标以及主观意识等。
其次,除了满足这四点要求外,特备防卫还需具备特殊的对象条件,即仅在针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方能判定为特别防卫。
相反,若针对一般的违法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或普通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则不在特别防卫的范畴内。
值得关注的是,在执行特别防卫行动中,我们务必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出现时间上的偏差。
即便面临极端威胁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并非可以无限期打击不法侵害者,而是应该在不法行为停止之后立即终止反击。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仅仅当涉及到上述类型的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自身生命财产权益进行防卫时,方可确立特别防卫;
而在维护其他法律利益时,却无法成立特别防卫制度。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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