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来说,
病历记载内容是不可被随意更改的。这是由于每份病历都必须经由患者或其
家属对记录中的各项信息进行核实并签名确认。因此,一旦病历正式生效,便可视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若因语言障碍等实际困难确需对病历内容予以修正的话,应积极寻求与接诊医院及医务部门的沟通议商机会,同时提交充分的
证据支持。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
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